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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之航空器
航空器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第9613號文件「性能導航手冊」區域航行裝備之規定者,並經本局或航空器註冊國核准者,得使用區域航行航路飛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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飛航計畫
使用區域航行航路之航空器,符合區域航行裝備之規定者,需在飛航計畫第10欄及第18欄依航空器裝備與能力填寫相關代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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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管指示
如航空器之高度已高於雷達最低引導高度時,航管單位得指示航空器直飛本航路之任一航點,加入航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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飛航中發生偶發事件之程序
偶發事件之因應程序無法逐一明載,如航空器之導航裝備不能維持需要之導航性能,或無法繼續維持在本航路空域內飛航時,得參考下述程序飛航:航空器如遭遇偶發事件,飛航組員應立即通知相關航管單位、說明原因(如裝備故障、避讓天氣等)、告知航管單位其意向、並申請航管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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